别让你的卡,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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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你的卡,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一张卡被办理出来

随后被出租、出借、出售

你以为只是“赚点小钱

但你知道吗?

每一张被买卖的银行卡背后

都藏着几个被谎言与眼泪浸透的家庭

如果银行卡会说话

它想说的真相,远比你以为的更刺痛人心
 

↓↓

 

拒绝出租、出借、出售“两卡”

勿做犯罪团伙“帮凶”

参与“两卡”犯罪

不仅受到法律的严惩

还将面临严格的惩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违反上述规定,面临的刑事责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事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卡主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经司法认定的精神损害。(即使卡主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出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同样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联合惩戒

除了以上法律代价外,还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及生活,依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相关规定:

金融惩戒:限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暂停新开户。

电信网络惩戒:限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功能及业务;不得开立新的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

信用惩戒: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惩戒期限: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期限为二年;若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总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别让一张卡

成为你人生中永远消不掉的伤疤

贵州公安提醒您

如果你是因出租、出借、出售“两卡”而面临处罚的行为人,请立即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如果你是遭受损失的受害人,请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贵州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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