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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规定:业主不得阻挠已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的加装电梯施工

合肥拟规定:业主不得阻挠已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的加装电梯施工

合肥拟规定:业主不得阻挠已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的加装电梯施工

 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等改造计划为实施加装电梯条件之一、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支持通过协商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12月14日,记者了解到,为完善合肥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等改造计划,为实施加装电梯条件之一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风险自担、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则。实施条件为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加装电梯申请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提出。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和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承担由业主协商,共同出资解决。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明确,合肥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对四县一市按10万元/台予以补贴。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相关业主可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支持通过协商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时,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表决。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矛盾,经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支持通过协商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权益受损业主资金补偿方案》等。上述方案经所在社居委查验后,组织申请人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居委盖章备案;有异议的,应向社居委书面反馈。所在社居委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

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楼栋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帮助。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申请人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社居委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加装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不得阻挠、破坏已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施工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加装的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遵循绿化树木严格保护原则,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文章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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