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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被困电梯2小时24分,维保公司被罚13万!

16人被困电梯2小时24分,维保公司被罚13万!

16人被困电梯2小时24分,维保公司被罚13万!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5日中午12时23分,某市某商业广场发生了一起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一般事故,滞留人员16人(其中包括2名幼儿),滞留时间2小时24分。经救援,14时47分,被困人员走出轿厢,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电梯管理单位及电梯维保单位均没有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0月7日,某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媒体获知此事,立即会同某区市场监管局派员来到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责令电梯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10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召集省特检院和某公司电梯技术专家、某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人员召开事故调查首次会议,并同时向市政府请示采用简易程序对事故开展调查。10月28日市政府同意对事故采取简易程序调查。

2020年1月9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某市某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市政府研究同意《江西省某市某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要求予以执行。该报告认定当事人某电梯维保公司涉嫌在某电梯一般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一是查阅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所有调查案卷材料;二是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认定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未对事故报告中的责任认定等内容提出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某电梯维保公司没有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致使事故电梯的主要救援装置在事故救援时无法启用,且又未能采取其他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造成乘客被困轿厢超过两小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事故电梯为无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型号UAX—1000—C0105,层站数为12层12站,额定载重1000kg,额定速度1.75m/s,制造日期2013年2月,制造单位为某公司,使用管理单位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维保单位为某电梯维保公司。该电梯于2018年10月31日经省特检院检验合格,事故发生时尚在检验有效期内。

(一)事故发生过程:2019年10月5日中午12时23分,一群乘客进入了客梯,梯门关闭后电梯正常往上运行,在运行过程中,因控制回路线路对地短路,导致直流48伏空气开关保护而跳闸,电梯立即自行做出停梯保护,乘客被困轿厢内。当时轿厢内共有乘客16人,其中包含2名幼儿。电梯停运后,轿厢内照明及空调均未受影响。14时47分,梯门被电梯维保人员打开,16名乘客走出轿厢,无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乘客被困轿厢后,有乘客立即按响轿厢内的警铃。当时监控室值班人员翟某接到警铃报警后,立即通过对讲通知工程人员余某。余某付电话告知驻点电梯维保人员彭某。事发时,彭某正在商场内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查。彭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事发电梯,经查看发现轿厢停于一层至二层之间。于是来到电梯控制柜所在的B3层(负三层),重启电梯,但不成功。接着操作电动松闸工具,但电动松闸工具的电源电压过低,无法启用。于是彭某开始对故障点进行排查,经长时间的排查,才确认短路线路。彭某短接轿门之后,从二楼上轿顶,走慢车至二楼平层位置,然后将电梯门打开放人。   

事故造成16名乘客被困电梯轿厢长达2小时24分钟,

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某电梯维保公司没有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致使事故电梯的主要救援装置在事故救援时无法启用,且又未能采取其他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造成乘客被困轿厢超过两小时,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某电梯维保公司处13万元罚款。责令事故电梯维保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1.全面检测该台电梯控制回路线路,消除对地短路故障,恢复电梯正常运行。2.根据需要增加维保项目(内容),及时修订维保计划与方案。其中包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制动器释放装置BCR供电电源(蓄电池),确保蓄电池电压能够满足应急救援要求的内容。3.全面查找电梯应急救援风险点,完善应急救援程序,不断通过应急演练做好归纳总结,提升救援能力。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主要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事故调查报告表明,江西省某市某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事故滞留人员时间为2小时24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之规定,是一起一般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电梯故障困人发生时能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且在事故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材料,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承担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3万元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一般事故主要责任案件。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将本次事故情况在全市通报,以引起有关电梯维保及管理单位的高度重视,加强电梯日常维保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执行情况自查自纠,重点自查第五条维保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第六条维保计划与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予以整改。对类似事故的应急救援,建议选择以下救援措施:1.电梯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自备一个随时可方便获得的应急救援备用电源(确保备用电源输出电压随时保持在直流48V左右)。在确认制动器释放装置BCR蓄电池不满足救援要求后,断开厅外检修柜内的空气开关,拆下BCR蓄电池,装上备用电源,关好控制柜,确认厅轿门关闭,按照厅外检修柜松闸指引进行紧急电动松闸。2.拨打电梯制造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实施应急救援远程指导。

来源于: 电梯公众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3QM5mUz_J0CzEhZe-ZMh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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