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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美容院突发惨剧 57岁女子被电梯挤压身亡

大连一美容院突发惨剧 57岁女子被电梯挤压身亡

大连一美容院突发惨剧 57岁女子被电梯挤压身亡

57岁的大连女子徐丽(化名)到沙河口区高尔基路附近的某美容养生会馆时,被该会馆购买使用的一台电梯挤压在电梯门下方,不幸身亡。事发后,徐丽的丈夫和儿子将这家美容养生会馆告上法院索赔。2020年12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美容院赔偿家属各项损失90余万元。

57岁的徐丽家住辽宁大连西岗区。2020年5月22日,徐丽前往位于沙河口区高尔基路的某美容养生会馆办事,被该会馆购买并使用的升降机挤压致死。

这家美容会馆的经营者张某在事发后被警方询问时称,美容会馆还没有开业。这台升降机是她从济南一家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规格型号为S-400-G。张某说,电梯安装后出现过一两次故障,电话报修后厂家派人来解决了。

美容会馆“身材管理顾问”乔某说,张某是自己的“学员”。“2020年5月22日6时50分许,徐丽通过微信约我在高尔基路的一家美容养生会所见面,唠唠嗑,我也不知道她什么时间来,正好我在会所接待顾客,中午12时44分左右,我听到二楼电梯间有人呼救,我就赶紧跑出去去电梯间,发现电梯门开着,电梯在一楼,徐丽在电梯下面压着,我就赶紧大声呼救,到邻居家通过木头梯子下到电梯间一楼,我看到徐丽被压在电梯下。”

事发现场照片显示,这台肇事升降机井道内没有下沉的电梯井。在没有轿厢的情况下,内外地面水平一致,有轿厢情况下内部微高。轿厢没有内门,一楼外门为磁吸式门禁,门旁有按钮及层数显示屏。事故发生时,升降机附近没有禁止使用的标识。

悲剧发生后,徐丽的母亲、儿子和丈夫认为,美容会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将美容会馆起诉到沙河口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816500元、丧葬费47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348元。庭审中,美容会馆未提供该升降机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质量检验证书。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被告美容会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在购买升降机时应确认产品质量合格,在日常使用该升降机时应保障升降机的正常运行,并负有管理及维护的义务。按照美容会馆所述,案涉升降机生产厂家并未向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质量检验证书,其在未能确认案涉升降机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就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该升降机,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过错。

此外,美容会馆在案涉升降机出现多次故障的情况下,未彻底检修确保使用安全,也没有张贴禁用标识,导致徐丽被不能正常运行的案涉升降机挤压致死,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美容会馆称自己不是升降机的所有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不予认可。

这家美容会馆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多项理由,申辩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美容会馆声称,自己已经和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该公司承包经营,自己不是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和组织者。但法院认为,被告美容会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张某。其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中合同双方为大连某美业公司和另一自然人,该协议书中没有印章或经营者的签字,也未提现被告美容会馆的字号,此外美容会馆没有提供所谓“承包经营方”的工商信息,无法核实协议书中涉事各方身份;法院不予认可。

第二,美容会馆在庭审中提出,死者徐丽对升降机操作不当且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观察义务,其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此法院认为,美容会馆未能举证证明徐丽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而且注意观察义务应符合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认知。首先,案涉升降机外部有操作按钮及磁吸式开合门,正常情况下在乘坐人按下外部操作按钮且轿厢到位后,门禁方可打开,故按一般人的日常判断,门禁可打开时表示轿厢已经到位;其次,案涉升降机无电梯井,无轿厢时内外地面水平一致,死者无法通过内部地面的凹陷判断轿厢是否到位;再次,案涉升降机有轿厢及无轿厢时内部地面高度变化很小,死者无法通过内部的高度差别判断轿厢是否到位;最后,按照一般人的日常判断,门禁可打开时表示轿厢已经到位,在内外无明显差别时,一般人在开门后普遍立即步入内部。法院判定:死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苛求死者的注意观察义务。

第三,美容会馆称,死者徐丽系擅自闯入。但法院认为,美容会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升降机仍然能够使用,并造成徐丽死亡的后果,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美容会馆还要求追加电梯生产厂家和“顾问”乔某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本案是死者家属针对美容会馆作为案涉升降机的管理者存在过错提起的侵权诉讼,乔某和电梯厂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追加为被告。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养生会馆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81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47771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348元,合计966619元。

一审宣判后,美容会馆不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索赔要求。美容会馆称,自己已经将营业场所承包给另一公司经营,不应再承担对事故电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营业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为乔某,应由乔某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该美容会馆事发时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死者为擅自闯入。死者乘坐电梯时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发现危险后也没有采取正确的自救方法,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说法,家属不能接受。他们说,美容会馆将不能用于载人的且存在故障的升降机用于载人使用,这是造成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明显过错,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及维护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而且死者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按照一般人的日常经验判断,升降机外部门禁打开,说明轿厢已经到位,并且案涉升降机无电梯井,死者无法判断轿厢是否到位,死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轿厢挤压死亡,不应苛求死者的谨慎义务。

2020年1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开审。法院认为,美容养生会馆虽然主张已经将营业场所承包给他人使用,但其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上并没有经营者的签名,也未举证与合作者就案涉营业场所进行了交接。

对于“擅自闯入”一说,法院查明:乔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是某某美容养生会所身材管理方面的顾问”、“死者2019年是我的学员,2020年5月22日6时50分许,死者通过微信约我在高尔基路某美容养生会所见面,唠唠嗑,我也不知道她什么时间来,正好我在美容养生会所接待顾客”,能够认定死者是与乔某约好了到美容养生会馆见面,并不是擅自闯入。

对于“死者操作不当未正确自救”一说,法院认为,升降机发生故障是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升降机没有电梯机井,轿厢未到达时其内部又与地面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不能苛求死者的注意义务,美容会馆未能举证证明死者为其他原因死亡,与升降机挤压无关,也未举证证明死者在发现危险后能及时逃生而不逃生,只选择电话求救,错失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决美容会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理。

近日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在滨城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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