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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宁波小区加装电梯,满足这些条件即可申请

新规!宁波小区加装电梯,满足这些条件即可申请

新规!宁波小区加装电梯,满足这些条件即可申请

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梯加装出资原则、加装申请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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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既有住宅的适用范围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已投入使用、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友好协商、市场运作、合力推进”原则。

《办法》指出,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相关业主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等原则,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业主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等。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增加电梯公共收益,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办法》明确,申请加装电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征求所在单元(幢、小区)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明确:加装电梯品牌及制造单位;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使用管理人确定及更替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保养维修费用归集、使用、续筹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程,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等,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应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的房屋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电梯选点位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内容,反映相邻建筑关系的增设电梯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等。

《办法》规定,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编制加装电梯方案,一般包括:该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材料及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加装电梯方案应在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期间如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并经各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办法》还规定,如加装电梯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请人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但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就加装电梯项目的必要性、争议调解情况等事项予以说明:

(一)所在单元(幢)存在80岁以上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视力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人员等行动不便、且加装意愿强烈的特殊业主(含长期居住的业主直系亲属)。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将上述特殊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单元(幢)、小区进行公示。

(二)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

《办法》提出,加装电梯项目需对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设施设备进行迁移或改造的,申请人应按程序向相关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费用。相关权属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涉及的管线设备设施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应由该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迁移更新费用。

按照《办法》,加装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申请定期检验,履行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确保电梯运行安全。鼓励相关业主提前建立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储备金,鼓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

加装电梯使用管理人职责不明确、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文章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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