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电梯维保公司赔偿16万元!原因竟然是……
- 分类:新闻中心
- 发布时间:2021-12-08 09:05
法院判:电梯维保公司赔偿16万元!原因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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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电梯维保公司赔偿16万元!原因竟然是……
“我在电梯井里维修电梯,他自己走路不看路,摔到电梯井里来了,还吓我一大跳!”电梯维修员陈某说。
“是的,现在小许受伤骨折处都发生在左侧,说明小许是侧身挤入维修的电梯内坠落致伤的,应由小许自己负主责。”电梯维修公司陈述。
“走路一前一后进电梯,难不成还双脚一起蹦进电梯,一侧受伤很正常,电梯维修门口不放安全指示牌,怎么还怪我?”伤者小许愤愤不平。
“我虽然是房东,但是厂房已经出租给几个租户经营使用了,这次电梯事故和我无关。”房东说。
庭审现场,原、被告各方对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事件详情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原告小许在东阳市六石街道某公司加班,事发当日,小许欲坐单位电梯上楼办公时却不知电梯已出现故障,电梯门虽然部分开启,但轿厢实际停于其他楼层,没有看见电梯周围安全警示标志的小许按照往常一样走进电梯,不幸踩空坠落至下方电梯井致伤。
此后,小许多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直到今年6月伤情才基本稳定。这半年,小许家人多次找电梯维修公司及维修人员陈某、厂房房东索赔,均没得到任何赔偿。小许上有老下有小,这半年不仅没了收入,还因为看病掏空了本不富裕的家底。
无奈之下,小许夫妇一纸诉状将上述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3万元。
法官说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维修人员陈某系电梯维修公司的员工,维修电梯系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电梯维修公司承担。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电梯维修公司与厂房房东之间赔偿责任的确定。
电梯维修公司既未在维修前事先通知房东及租户,也未在维修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了小许坠落事故的发生,故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许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厂房房东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可推卸,且房东未及时维修电梯前的照明设备一定程度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小许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原、被告各方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认可,并立即履行了全部赔偿款。
文章来源:东阳市人民法院、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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